前一天,嚴女士在網上聯系豐臺區新發地誠信速度好的物流公司,打算將一批家具運到內蒙古。當初約定的費用是600美元,讓你去貨。當汽車被裝載時,運費被支付,司機說沒有人需要跟隨他,所以他沒有去。嚴女士沒想到的是,第二天告訴家具拉到天津,在交貨前要求微信轉賬2000元。
在5月28日的早晨,嚴女士剛剛給李理發的地址。我沒想到對方給我額外的錢。據嚴女士的聊天記錄截圖,顯示了天津物流中心的位置。李建議運費1000元,加班送回北京,運費到2000元,直接到目的地。嚴女士要求貨到付款的拒絕,對方堅持先微信傳遞,甚至辱罵威脅的語言。
對此,物流公司負責人李經理說,只收600元的送貨費,事先通知嚴女士。該聲明否認嚴女士。
在公眾是公平和合理的情況下,這個女人說她是合理的。中國事務所李世懷律師在北京說,“'ms.燕在寄售合同的填寫收貨人的姓名、地址和電話號碼,交貨和裝運的家具,物流公司應提供家具到指定的地方,收貨人和物流公司中途嚴女士增加費用默認的行為。嚴女士可能會終止合同,并要求物流公司賠償損失。至于證據權,這份清單作為訴訟證據確實存在瑕疵,只有沒有公司公章的物流公司經理嚴女士必須收集,以補證據。
我們說移動或物流,承運人應重承諾、守信用。一旦顧客發生,他必須以正確的方式保護自己的權利,保護自己的利益。